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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执行两年后,失信人是否仍未能履行义务?

2024-11-1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期为两年。若被执行人使用暴力或恐吓等手段阻碍、拒绝执行程序且情节严重,或者存在多项违约行为,其公示期有可能适度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如果失信被执行人提前积极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并主动改正其曾经出现的失信行为,当地司法机关则有权提前解除对该失信人员的失信信息公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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