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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是无效的。 服务期约定是在劳动合同存在和有效的前提下签订。服务期约定是劳动合同的附随合同。因此,不能不签订劳动合同只...
刚看了《劳动合同法(草案)》立法趋势解读,服务期门槛大提升 《劳动法》中对服务期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主要是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立法中有所规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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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有签订期限、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或终止条件)等。自劳动合同的生效期限开始,双方均应当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终止期限到来或终止条件成就时,劳动合同失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因合同履行完毕而消灭。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合同期的作用是明确员工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义务的期限。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一经订立立即生效(除非双方约定的生效时间或生效条件的除外)。生效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完全履行。在合同履行期内一方违法或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追究其违法或违约责任。但在一般情况下,员工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因此服务期的作用主要是为了避免员工在享受了特殊待遇后任意离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对于服务期是否因签订而直接生效,各地规定是不一致的,有的地方规定服务期一经订立就自然生效,而有的地方则对服务期的设立条件进行了法定限制。楼主在上海,我们就来看上海吧,上海是对服务期的设立进行法定限制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因此上海市的企业要与员工签订服务期的,就必须符合这三种前提之一。在符合前提条件的情况下设立的服务期才是合法的。否则,该服务期条款就因违法而无效。企业也无权根据无效的条款,追究员工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无论是赔偿违约金还是赔偿实际损失,都是如此。除非该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法追究其违法解除合同的责任,这就另当别论了。 一般服务期都会比劳动合同期限要短些,但是还是存在
“服务期”,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的,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特殊待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特定劳动的特定期间。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起于合同生效之时,终于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时。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也可以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合同中应有规定期限的条款,若没有规定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明确必要的期限时,合同不能成立。就具体的劳动合同而言,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协商合同期限。 服务期劳动合同期限就是这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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