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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2023-06-13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四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时间是:(1)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应诉通知书及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2)对于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同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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