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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被告诽谤原告,原告可以在离婚案件结束之后,就诽谤这一事实向人民法院告诉。如果被告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原告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原告...
在离婚案件中,缺席判决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而缺席;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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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发生诉讼主体错误,法院应当提醒原告变更或者追加被告,原告同意的则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离婚诉讼中存在反诉吗?离婚诉讼是夫妻一方以解除为诉讼目的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离婚诉讼的提起必然引起与婚姻关系关连的财产关系和抚养关系,所以离婚诉讼实际上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和三诉的合并。人民法院要对被告的请求进行实体处理,唯以反诉处才为适当。笔者以为:首先,根据诉讼法精神,在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所涉及的三个面是不可分的,是典型的诉的合并,它是为法律所规定,对此法官没有自由权。除当事人合意方可分离。这就说明无论原告请求与否,人民法院都应主动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三个面方进行审理,被告的请求不起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被告提出了人民法院应当审理,不提出也应全面进行审理。其次,与婚姻关系相关连在三个方面的事实,构成离婚案件事实的整体,法律要求原告在诉讼中必须就三个面事实进行全面陈述,并提出其对三个方面的意见,对此原告别无选择。否则就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原告只请求三个方面之一、或之二,可视为其对事实陈述的不完整或请求不完整,也可以说是对事实的隐瞒。被告提出的请求从形式上看与反诉很相似,担实质上是对实事的补充或对原告的反驳。第三、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第四、反诉请求是独立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既是相互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
1.撤诉裁定。 因为离婚诉讼调解是法院的必经程序,加之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受情感因素影响较大,因此,可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一般原告提出撤诉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原、被告就离婚问题达成了协议,已在或拟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第二,原告因被告悔改,为其言行所动,自愿放弃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离婚。 第三,对方坚持不离,法官劝解当事人撤诉,当事人采信了法官的建议。 第四,其它原因导致当事人撤诉。 当事人撤诉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撤诉经法院准许并裁定后,当事人不能反悔,若再提起离婚必须另行诉讼,本案终结。 第二,当事人自撤诉裁定下发之日起的6个月内,一般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须等裁定生效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起。 2.调解书结案。 离婚诉讼过程中,调解是必经程序,调解贯穿离婚诉讼的始终,加之感情因素的左右,因此,离婚案件在律师及法官的调解之下,最终达成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合意,也是很正常的。如果双方达成了一致意向,可以在法官主持下做调解笔录,法官再根据调解笔录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调解书一旦签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上诉。因此,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的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案生效,任何一方不能单方面反悔,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调解书签收后立即生效,当事人无权上诉。 3.判决书结案。 如果经过正常的庭审程序,当事人不能就双方的争议达成合议,最终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决。一份正常的离婚判决书,判决主文应该对是否判离、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探视等内容进行判决。法院送达完毕判决书,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旦判决书出达,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外,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若在15日内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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