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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做好下列工作:1、确定出庭应诉人。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可以由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也可以指定机关工...
在审理和判决之前,行政诉讼中被告的错误需要变更为正确。被告错误变更的规定是: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合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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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有关规定(一)直接向法院起诉,经行政复议后向法院起诉被告。在中国,就救济途径而言,行政诉讼案件有两种:一种是行政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种是未经行政复议程序,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前者称为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者称为直接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1)确定直接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直接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⑵确定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行政复议案件是指复议申请人在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对复议结果不服,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二)共同行政行为中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同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这意味着,当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做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他们是共同被告。共同被告之间有连带责任,当事人不能只选择其中一人作为诉讼对象。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共同被告的构成必须是做出相同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是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不能与行政主体构成共同被告。(3)行政授权关系中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根据《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将授权法的范围从法律、法规扩大到规章。因此,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将某一国家的行政职权设定为某一组织的行为。(4)被告在行政委托关系中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一条补充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下,授权其内部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职权的,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诉讼的,以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些规定明确了行政委托的特点和被告在行政委托关系中的认定。(五)被告在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确定。在机构精间,行政机关被撤销,改革是常事。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告如何确认。《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理论上和实践上,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一个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原有职权被并入另一个行政机关。此时,并入职权的行政机关属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被告应由其承担。另一种情况是,一个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没有明确纳入另一个行政机关。此时,撤销其行政机关应被视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被告应由其承担。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不服的有权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应当在15日以内提出。《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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