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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是在遵循公平原则的情况下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到该格式条款的,那么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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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一般是由居于优势地位得一方制定的,所ν优势地位指凭借法律上的规定或者依据一定的经济实力而在合同中享有主导的地位; ●格式条款具有广泛性和持久性,它不是为某一特定主体制定的也不是只适用一次而是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 ●在订立时没有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居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将其预定的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具体应视情况而定。 并不是所有的格式条款都是无效的,未履行以下三点才会导致条款无效: 1、该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借助格式条款,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剥夺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格式条款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3、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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