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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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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属于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而产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而产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而产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但是有四种情况是不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分别是服务项目类、非疾病治疗项目类、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以及治疗项目类。如果仅凭上面的介绍,相信大多数的人可能都无法完全的了解,下面我们来详细说明一下。服务项目类主要包括人们在看病的时候所缴纳的挂号费、会诊费以及病例工本费等等。除了这些以外,还包括出诊费、优质优价费以及一系列提高自身住院条件的医疗服务。非疾病治疗项目类主要包括人们由于美容或者整容而产生的花费,另外还包括由于减肥或者增高等项目而产生的花费。除此之外,人们进行日常的身体检查的费用也属于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因此便不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主要包括使用大型设备进行检查产生的费用、各种康复性器具以及治疗器械等等。治疗项目类主要包括大部分器官的移植、近视矫正以及辅助性的治疗项目等等。只要是由于上述的情况而产生的费用都无法进行报销。通过上面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哪些情况不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应该已经非常的了解了。
一、质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如下: 1、主债权 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 2、利息 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3、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4、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5、质物保管费用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对质物(如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费用。 6、实现质权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费用等。 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二、质押要注意哪些事项 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因此,只有出质人将出质的动产移交以债权人占有,债权人才能取得质权。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也必须控制抵押物的占有。对于动产质押中标的物移转占有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不是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质权设立的条件。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质权不成立,由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没有设立。 4、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5、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6、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和抵押合同一样,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违反该规定,则约定的“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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