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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 因...
出售车辆未过户,登记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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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未过户车辆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实际使用人即买主承担。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明确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通常,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是把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归属综合起来,作为认定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但是,如果车辆存在下列情况下,买卖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出卖人对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买卖报废车辆的; (二)买卖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的机动车的; (三)买卖的机动车存在足以造成安全隐患的缺陷的。
出售车辆未过户,登记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车辆买卖未过户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车辆买卖未过户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章,与驾车致人损害没有因果关系;(2)车辆买卖未过户但实际交付车辆之后,登记车主因交付车辆而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营利益,因而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登记过户是机动车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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