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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虽然还没有制定关于网络里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我国的《民法》、《》等法律里有关条文仍可对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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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也有其现金价值,如果盗窃的虚拟财产现金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形,就会构成盗窃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普遍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如何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变得至关重要。玩家是消费者,相对服务商是弱势的,玩家一旦丢失网络虚拟财产,根本无法判断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灭失是由于服务商的过失操作还是服务商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因此,根据公平原则,服务商基于技术、人力、财力、游戏运营控制上的优势,应当对其自身不存在游戏维护、管理上的过错而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应当推定服务商存在过错,承担败诉后果。相反,若服务商可以证明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或证明用户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该相应免责。同时,用户也要就自身的债权的合法性及债权受到侵害的事实承担一般的举证责任,服务商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通常玩家有两项基本的举证义务:一是网络中的ID是否是玩家的,二是玩家所诉的装备、等级、程度等信息是否真实存在过。玩家的第一个举证义务比较容易解决,因为玩家在网络游戏中都有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而且注册时需要填写相应的能够证实自己真实身份的资料,比如身份证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而这些信息网络游戏运营商一般都会妥善保管,不易丢失。玩家的第二个举证义务则要相对困难的多,因为玩家所有游戏过程的数据资料都记录于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上,通常自己不会保存。而且,游戏运营商大都不会保存玩家的游戏历史数据。因此,出现网络游戏纠纷时,玩家与游戏运营公司很难协调一致来处理纠纷。笔者认为,在技术上,游戏运营商有能力协助玩家保存历史数据;在法律上,游戏运营商由于收取玩家的费用,也有义务保存历史数据。笔者建议制定相应法规对网络游戏进一步规范,并明确网络游戏运营商应负担的法律义务。
虚拟财产与日常用品并无区别,同样具有使用价值、交换价值,这些财产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盗窃要构成盗窃犯罪,如果涉嫌诈骗要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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