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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
夫妻有第一个子女的意愿的,到一方所在地或者夫妻结婚登记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由村(居)民委员会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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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应当依法,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育。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按照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夫妻双方年龄达到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划分宅基地、享受集体福利、接受扶贫、培训等方面应当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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