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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及其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子女,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二)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女方父母的;(三)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四)居住在边境县(市、区)的。
夫妻有第一个子女的意愿的,到一方所在地或者夫妻结婚登记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由村(居)民委员会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集和集中管理本单位所属人员的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医疗等涉及公民权益的档案和其他具有凭证作用的资料,并确保其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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