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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
一般不可以执行欠款人父母的财产,如果欠款人是成年人,则其欠款应当由其自己的财产进行偿还,其父母不需要承担代替偿还的责任,但是如果欠款人是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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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一,债务人在世,因借款而产生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其以个人财产偿还,不能由其父母的财产偿还; 二、债务人死亡,父母继承遗产的,需要在继承遗产的实际范围内偿还债务人的债务,即可以执行父母的财产进行清偿。
不可以执行欠款人父母的财产的。 父母与子女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个人,子女的债务由子女自己偿还。除非子女欠债没有偿还就死亡的,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
执行庭的人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可以到被执行人家里,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家里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应当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第八条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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