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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和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财政等部门制定和修订,并报省政府批准。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定价的...
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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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谎报、瞒报、隐匿、故意毁灭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资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征收机关依照前条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或改制减员达2/3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0年的,应当交纳基金补偿金。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年数乘以同期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医疗费的标准计算,从清算后变现的资产中一次性缴纳,确无能力缴纳的,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统筹基金的;(二)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三)贪污、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四)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五)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六)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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