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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起诉业主物业费是可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物业管理条例》维权的。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小区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之后再由业委会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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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诉物业公司问题的解答: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年**月生,汉族,住**********,电话:***********.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对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11)市中民重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一、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 事实和理由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原判决认定“王**与被告张**达成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是错误的。 1、原判决偷换概念将购楼房押金款认定为购房款。 押金款只是买卖双方打算成立买卖房屋的一种意向,双方还需进一步磋商对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协议后,房屋买卖协议才能成立生效。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一致的口头协议成立的情况下认定合法、有效缺乏事实根据,是在没有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是对法律的严重亵渎。 2、即使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也不能认定合法、有效。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违反房地产服务合同的约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支付或拒绝支付房地产服务费,业主委员会有权催促逾期支付,房地产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业主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支付房地产费,对房地产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败诉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但是,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业主可以拒绝支付房地产费用:1、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合同约定的标准2、房地产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3、房地产公司未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如果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就说明服务质量不足。服务质量质量与收费价格不符的问题,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直接与房地产公司谈判,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改聘其他房地产公司管理住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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