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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符合申请经济补偿的,那么工作1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低于6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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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新在公司就业之后的工作年限起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劳动者之前被辞退,被辞退时之前的工作年限,在辞退时已经计算,不再作为本次解除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应当享有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就业工伤保险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原文是这样规定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一条明确的给予300%报酬的前提是“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值得指出的是,这条规定并非第五条的全文,而只是第五条第三款。所以要知道如何理解“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含义,必须联系上文。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显然,这条指出:单位可以自行决定一个员工年休假执行的周期。而第三款顺着第二款的意思表述,应该是在这个年休假执行周期内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必须支付300%的报酬。这样问题就比较清楚了,如果这个员工离职时,该周期已经结束,仍然没有休完年休假,那么公司应该支付该离职员工未休年假的日工资300%的报酬;如果这个员工的年休假执行周期没有结束,由于其离职导致周期中断,那不能视为“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情况,所以不应该支付其300%的报酬,年休假视为作废。其实这样做也不尽合理。因为员工离职有各类情形,可能是员工自己辞职,也有可能是单位辞退。如果未来的实施细则中能明确员工自己辞职的(员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未休年休假作废,而单位辞退的年休假仍然有效,继续休完后离职或企业给予补偿后离职,则更加合理。现在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只好根据条例的含义一刀切地处理。而从人性化管理企业的角度出发,企业也可以在员工离职时给予员工未休年假的适当补偿。还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企业规定的年假超过法律规定年假的部分,应按照公司内部规定或与员工的约定来处理,不适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比如超出这部分加班不享受300℅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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