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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好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属于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 (五)项、《行政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第 (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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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好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属于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 (五)项、《行政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第 (四)项、《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第 (八)项,都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颁布,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证据中之规定: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保存好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属于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 (五)项、《行政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第 (四)项、《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第 (八)项,都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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