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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好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属于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 (五)项、《行政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第 (四)项、《...
保存好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属于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 (五)项、《行政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第 (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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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存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是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八)项都规定电子数据是一种证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中国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数据和图像数据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2、保存聊天软件上的音频材料,如录音、语音等。电话录音也可以;3、保存银行汇款单据,记录汇款人、收款人和汇款金额;
如果是网络中诈骗,相关的聊天记录,以及打款的证明可以作为证据。如果是现实中被骗,可以找相关的证人予以证明。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保存好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属于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五)项、《行政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第(四)项、《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第(八)项,都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6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中国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保存好聊天软件上的音频材料,比如录音、语音等,电话录音也可以;3、保存好银行汇款单据,上面记录有汇款人和收款人,以及汇款金额。报警处理希望能挽回损失,但是在微信中的造成的损失是比较难以挽回的。因此小编建议大家要从自己做起,从源头上截断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更不要有钱财的交往,把自己的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将为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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