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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传唤是刑事传唤和行政传唤的本质区别。行政案件中没有太多其他强制措施,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很多强制措施,如拘留、拘留等,没有必要赋予刑事传唤...
《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侦查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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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传唤没有强制力。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传唤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措施,而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作用。刑事案件程序中有许多强制措施,如拘留、拘留等,没有必要赋予刑事传唤强制力。所以刑事传唤没有强制性。
1.刑事传唤具有通知功能。刑事传唤实质是公检法依照法定程序通知特定的人自行到案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目的是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刑事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传唤并未包括在法定的强制措施中。由此可见,刑事传唤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3.刑事传唤具有潜在、间接的强制性。首先,根据《刑警办案须知》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强制方法进行传唤”之规定,刑事传唤不具有直接强制性。
刑事传唤有强制力。法律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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