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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纪检一般无权进行搜家。...
请问你们之间是否存在着什么矛盾呢?对方为什么要殴打辱骂你父亲呢?你所谓的殴打辱骂具体是什么样的情况呢?在做这些事之间,对方是否对你父亲患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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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体系,按照各自职责和监督检查计划开展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三)近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五)其他应当实行重点监督管理的。
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进行搜查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出示搜查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公安人员在哪些情况下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7条对此做了具体规定:(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这就是说,在上述几种紧急情况下,公安人员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一)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二)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三)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四)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五)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六)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七)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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