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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管辖法院的确定为:“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上述三个地方的法院有管辖权,可以选择适用。
运输合同可以通过单一的运输工具完成,如路上运输、水上运输或空中运输,也可以通过多种运输工具联合运输。路上运输也分为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使用不同的运输工具可能会导致普通法院管辖或特殊法院管辖的问题。在实践中处理这一问题的基本原则是:(1)如果使用单一的运输工具,管辖法院应根据不同的运输工具确定。比如水运由海事法院管辖,铁路运输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2)采用联合运输的,根据具体情况,与海事有关的,由海事法院管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3)联合运输中,如果同时存在水运和铁路运输,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的管辖法院可以由合同当事人约定,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没有约定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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