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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义务教育经费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全部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学校不得将公用经费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义务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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