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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公告和公示信息。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
关于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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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向行政监督平台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按有关规定及时对接交换和公布有关招标投标信息。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数据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换信息,并参照执行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1、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任何认为自己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施工单位都有权报名并索取资格审查文件,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 2、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3、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均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资金来源、项目的实施地点、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日期、对投标人的要求、投标报名时间和报名截止时间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只有招标人才可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发招标公告的发布前必须具备: 1、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已经完成并经过审核; 2、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完成后才能在项目对应级别的媒体和报纸由招标人自己或招标代理缴费、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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