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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
《机动车登记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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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注销(解除)抵押登记程序:1、到车管所二楼业务大厅3、5号窗口登记审核岗受理,领取业务受理凭证2、凭受理凭证到二楼业务大厅14号窗口交费3、凭交费后的受理凭证到二楼业务大厅3、5号窗口登记审核岗办理办理注销(解除)抵押登记需准备资料:1、到市车管所领取、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字、盖章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居民身份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机动车登记证书4、抵押权人出具的注销抵押证明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出具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二、在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五款:“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获得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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