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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法...
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按这样的顺序判断: 1、有标准,看是否符合;虽符合标准,再看是否存在有不合理的危险; 2、无标准,看是否存在有不合理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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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此我们可以借用此定义。 法学界通常将产品缺陷分为四大类,分别是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说明缺陷和跟踪缺陷。 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可以分为:消费者期待标准、成本效益分析标准、生产者特定的产品标准和法定标准。 消费者期待标准,是指判断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应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为据,如果该产品的危险程度超过了一个更改消费者所能预见的程度,则具有危险性,该产品为缺陷产品;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是指通过比较更为安全的设计方案以及警示方法所需要增加的成本与因此可能避免发生的损害,来确定产品销售者的严格责任。生产者特定的产品标准和法定标准,产品的质量、性能,生产者自身制定有相应的标准,产品的安全状态偏离生产者的预期目的致人损害的,生产者特定的标准可以作为判断缺陷产品是否存在的客观标准。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这样定义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国家标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符合标准。因此,产品是否有缺陷按照这个顺序判断:有标准,看是否符合要求;虽然符合标准,但看是否有不合理的危险;没有标准,看有没有不合理的危险。判断是否符合标准,可以通过比较和技术鉴定方法证明;判断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可以通过技术鉴定方法证明,也可以通过判断产品是否合理使用来推断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没有其他外部原因,产品会造成损坏,说明要么产品制造或设计有问题,有制造或设计缺陷;或者危险是合理使用产品的必然产物,但由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充分说明和警告,存在警告缺陷。无论是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还是警示缺陷,都是产品缺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提醒大家:使用超过质量保证期即安全使用年限的产品,造成损害的,不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因此,超过质量保证期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
缺陷产品,就是存在一定缺陷,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使用者或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又可称之为问题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缺陷”是界定产品责任最关键的问题,“产品必须存在缺陷”是缺陷产品责任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缺陷的种类一般包括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等。虽然各国法律或公约对产品缺陷的定义不尽相同,但都以安全性为着眼点,认为产品缺陷是指产品欠缺“安全性”或者具存“危险性”。 缺陷产品责任也叫产品责任、产品侵权责任或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是指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一般称之为“产品责任”或者“产品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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