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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援疆干部补贴标准

2021-10-28
在疆工作期满后,援疆干部一般应按照哪里派回哪里的原则,由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在疆的职务和表现,妥善安排工作。在新疆工作前担任领导职务的,返回后按相应职务安排,不得安排非领导职务;专业技术干部应当按照新疆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各级领导班子调整配备和干部选拔任用,要综合考虑援疆干部,预留岗位。在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标准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援疆干部的使用。对于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要及时提拔使用或安排到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原援疆干部派出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撤并的,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安排。为了鼓励和支持那些新疆需要,我自愿,表现突出的干部留在新疆工作,并安排相应的职务,特别优秀,要提拔重用。

相关法规

《关于援疆干部人才享受新疆地区津贴的通知》 一、援疆干部人才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包括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并享受原工作单位同类同级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在疆工作期间,只享受所在地区同类同级人员新疆地区津贴。 二、援疆干部人才享受新疆地区津贴的人员范围 (一)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达的选派计划,从内地有关省市,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业等选派到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的党政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二)对口援疆省市前方指挥部专职工作人员。 (三)内地有关省市,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业在中央主管部门下达的选派计划之外,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派到前方指挥部或受援地区、单位从事援疆工作的干部人才。 三、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享受的新疆地区津贴是指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保留地区补贴两项。 (一)援疆干部人才在艰苦边远二、三类地区工作的津贴标准,暂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96号)执行;在艰苦边远四、五、六类地区工作的津贴标准,暂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部分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和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23号)执行。今后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随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和津贴标准的调整做相应调整。 (二)保留地区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规范“保留地区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15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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