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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一般也不构成合同诈骗,但是理论上也可能构成合同诈骗,即当初借款时,就没有打算归还,在受害人报案后,犯罪嫌疑人也承认当初借款就没有打算...
贷款合同是诈骗拨打110报警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涉嫌合同诈骗的,数额较大,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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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欺骗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金额大的行为。其特点是行为者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产的目的行为者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欺诈手段的合同欺诈必须达到金额构成犯罪。刑法对利用签订或者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的处刑规定为三档:第一档刑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档刑为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档刑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正常的贷款合同不是合同欺诈。合同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大量财产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是近年来诈骗犯罪中一种十分突出的犯罪形式,由于这类诈骗犯罪是利用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的,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诈骗犯罪之所以得逞,原因固然很多,但是被诈骗单位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向主管单位或有关单位了解,盲目同无资金或无货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有的不了解对方情况,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借出受骗,有的违反外贸法规规定,未经咨询,不调查客户信誉情况,盲目与外商成交或擅自作经济担保,结果被诈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鉴于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为严肃法纪,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根据这一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具有以下特征: 1、构成本罪人员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上述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在实践中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行为:有的粗枝大叶,盲目轻信,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有的不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货源情况;有的销售商品时对并非滞销甚至是紧俏的商品,让价出售或赊销,以权谋私,导致被骗;有的无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擅自越权签订或者履行经济合同;有的急于推销产品,上当受骗;有的不辨真假,盲目吸收投资,同假外商签订引资合作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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