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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具有《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格式条款合同无效。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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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属于约定之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在无效情形内的,即生效的合同。 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一般来说本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合同当事人非法买卖毒品、枪支等。 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除此之外,只要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合同即为有效。
合同标的指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确立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其按性质分为以下形式: (1)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买卖、租赁,借贷); (2)属于提供工作成果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加工承揽); (3)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 (4)其他合同(如:联营、委托、居间、赠与)。 根据具体的合同内容合同标的有所不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总归标的物有以下几个种类: 一、物; 二、行为; 三、货币,如借款合同; 四、智力成果,如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五、特定情况下脱离人体的人身组成部分器官也可成为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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