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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支持村...
各级风景名胜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保护绿化资源的完整性与观赏性。游览者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有保护林草植被和各项绿化设施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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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移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在规定地点补种移植株数5倍的树木,并可以处所移植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影响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使用和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树木修剪规范及时修剪。新设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四)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五)铁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零星树木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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