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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违反承包人意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土地的协议无效。 第六十条任何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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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1、对于土地承包合同的公证费收费数额,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来征收。 2、法律对于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办理公证,只是增强合同的证据作用,不会增加合同效力等级。如双方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没必要办理合同公证。
承包个人土地合同应是指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乡村土地承包法》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两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认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通常包括以下条款: (一)两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时限和起止日子;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两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职责。《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乡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能够向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逼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租用合同和承包合同是不一样的。农民之间可以将土地转包给他人。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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