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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者的司法解释是不一样的,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发放贷款的属于非法放贷行为;经营者未经许可私自销售专卖产品,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
律师解答 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 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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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其内容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200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政治违法证券活动相关问题的通知》,任何部门和个人经营证券业务都必须得到证监会的认可。未经批准的,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涉嫌取缔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适用的具体化,故法院在具体审判时是以刑法的规定为基本依据,以司法解释为具体依据进行判决的.对于刑法的适用,应遵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如果之前的刑法规定的刑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犯罪的,则适用之前的刑法;如果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刑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犯罪的,则适用刑法修正案七.另外,刑法第225条修订前后都只有一个罪名,即非法经营罪.修正案七只是对该条第三项进行了修订,增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业务也是犯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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