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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1、保证期间不能延长。 2、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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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期限届满后是不能够再延长的。 我国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试用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否则违反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标准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不解除劳动合同,但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增加附加条件。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但是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的“后半部分”就“消失”,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这里所谓的“保证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指的是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因为“没有外界因素的打扰,自己活得清净”,所以也不会中止、中断、延长;但是如果哪一天这种清净的生活被债权人打扰了,保证期间的“后半部分”就马上“消失”(注意这里不是中断、中止、延长),由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接替。二者的关系总结一句就是:你来我走,别人代替;你走(不在)我在,活得清净。保证期间,可以分为约定和法定两种情形,归纳如下:约定约定按约定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法定未约定6个月约定不明2年“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即使双方达成协议,也不能延长诉前保全时间。只要在保全后30日之内没有起诉,法院一定会裁定解除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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