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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由于发包方的原因而使挂靠者未能及时收取相应获得的工程款的情况。对此,挂靠者能否要求被挂靠者给付工程款,应该分情况而论。...
工程建设纠纷当事人可以先私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施工合同中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违约方应当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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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时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若一方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则其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便因合同主体不合格而无效。对于无效的施工合同应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采取停止履行、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不同的处理方式。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或机关审理案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的,应予遵守。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认定成本后一方后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约定以第三方审查结果为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查的价格有异议的,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否则不得支持。如果双方委托第三方审查,但未就审查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双方可以确定审查结果的质量。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施工合同》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推荐了三种关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其中第一种“固定价格”合同中即有关于风险范围的约定与调整规定。如双方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则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因此如果业主时明确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行业惯例为10%)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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