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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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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需要延长的,可以再延长3个月。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3个月。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0天,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一审船舶碰撞和共同海损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一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审理民事判决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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