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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
民事诉讼: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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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2)第一百五十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一些规定》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的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需要延长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批准,再延长3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适用专项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天的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理。审理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期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审理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的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天。对于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天。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审理涉港、澳门、台湾民事案件期限,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依据再审适用的不一样程序流程,分别执行一审或二审审审理期限的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民事案件审理期间:公告、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和法院管辖争议处理期间的案件由相关专业机构审计、评价、资产清扫期间中止诉讼,中止审理或执行到恢复诉讼、恢复审理或执行期间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提供执行保证后,执行法院决定缓期执行期间的上级人民法院通知缓期执行期间的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检查、扣押财产的期间。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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