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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规定未做具体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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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办理了《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发给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兑现。放弃第2个子女并获得有关奖励后,又要求生育第2个子女的,追回其已获得的奖励;再次申请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的,按第一次办理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的奖励标准,兑现奖励。
本规定未做具体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的育龄夫妻,到定点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技术服务机构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所需经费,属于城镇无业人员或农民的,纳入市、区(市)两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以外的计划生育诊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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