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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寻衅滋事罪辩护意见书可以这样写: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
寻衅滋事罪辩护意见书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一、前言:(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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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前言: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辩护人:年月日
以下是寻衅滋事辩护意见书范文: 关于XXX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 辩护意见书 XXX人民检察院: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本人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XX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该案现处于贵院审查逮捕阶段。本律师通过走访和调查,会见并听取了嫌疑人XXX的陈述,现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认为XX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应当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伤害行为,因此,不应当对其批捕。具体理由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以来,XXX开始经营管理“**美食”连锁店,陆续共开九家分店,分别登记在夫妻(其丈夫姓名XX)二人名下,但经营管理权一直均由XXX一人负责,每天的营业款项均打到XXX个人账户。 XXX和XX曾于2010年9月离婚,又于2011年8月复婚。今年来,由于XX吸毒(曾被公安机关验尿并关押),二人为连锁店的经营管理权产生矛盾。2015年9月15日,XX在五里新村店将XXX打伤(有报警记录和病历)。随后,XX强行要求全部分店店长将营业款打到其指定的他人账户。XXX后来多次到各个连锁店,要求将营业款打到其账户,均被无理拒绝,且多次被XX威胁,营业款项至今打到他人账户。 案发当日,XXX由于担心再次被打,遂带着X月、X亮等员工和员工家属到位于东西湖区的“**美食”中央厨房要求商谈经营款项事宜。XXX和出纳吴X争吵并互相殴打。随后,XXX又和朱X、熊X、徐X发生口角,XXX打了这几个人(据XXX陈述,只是打了几人几耳光)。 后来,XXX被行政拘留13日。过了十几天后,被打的四名受害人做了伤情鉴定,为轻微伤。XXX、X月、X亮被刑拘。 二、XX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仅构成普通故意伤害行为的理由 (一)嫌疑人XXX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几名受害人均有重大过错。 (1)XXX长期对连锁店有经营管理权,但随后被其丈夫XX强行夺取了经营管理权,XX强行要求店长将所有营业款转至第三人。嫌疑人随后多次致电或当面要求店长们将款项按惯例转给其本人,但均被无理拒绝乃至威胁辱骂。 (2)XXX于2015年9月15日被其丈夫XX殴打,虽有报警记录但公安机关并未追究XX的法律责任,嫌疑人随时担心自身的人身安危。 因此,案发当日XXX带领数人到店里去,主观上并非是寻衅滋事或者伤害他人,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要求店长转款,同时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再次被丈夫XX殴打。 (二)嫌疑人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 (1)嫌疑人和出纳吴XX是在发生口角争吵后互相殴打。至于被打的另外三人,也是因为此前多次拒绝嫌疑人要求按照惯例转款,当天再次拒绝嫌疑人的要求并对其出言不逊,嫌疑人一怒之下才冲动打人。我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但嫌疑人在本案中并非随意殴打他人,而是指向明确。嫌疑人的打人行为事出有因,几名受害人都存在过错,系案发的主要原因。 (2)嫌疑人实施的打人行为是在自家店里的中央厨房,并非公共场所,没有侵害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中的社会公共秩序。 (3)XXX带领的人并非社会闲杂人员,是员工和员工家属。被刑拘的X亮是其店里员工,X月系X亮胞兄。 综上,嫌疑人XX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行为构成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由于四名受害人经鉴定伤情为轻微伤,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仅系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嫌疑人已因此事被派出所处罚治安拘留13日)。因此,不应当对嫌疑人XXX批准逮捕。 ,敬请贵院考量! xxx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受本院检察长指派,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濮XX寻衅滋事一案支持公诉,现发表以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本案被告人濮XX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公诉人依法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依次出示了被告人寻衅滋事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由侦查部门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在法庭上亦经过举证质证,并被法庭记录在案,公诉人认为本案证据来源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内容真实可靠,出具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濮XX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其本人在侦查阶段有过供述,且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等相互佐证,具有一致性。被告人濮XX寻衅滋事犯罪事实的原因、情节、社会危害等方面,确实充分的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构成了完整的有罪证据体系。因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濮XX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濮XX在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经训诫、行政处罚后,仍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美国驻华使馆周边非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起哄闹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濮XX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濮XX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请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犯罪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作出适当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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