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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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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单位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来源: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方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情况下,救助基金更换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人身伤亡的葬礼费用、一部分或全部救助费用:(1)救助费用超过交通保险责任限额的;(2)事故汽车未参加交通保险的;(3)汽车事故后逃跑的;依法应由救助基金替换受害者的葬礼费用、一部分或全部救助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替换。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按汽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认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交通事故后,抢救费用超过交通保险责任限额的,机动车未投保交通保险的,机动车事故逃逸的,可以申请救助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因抢救伤员需要及时支付的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接到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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