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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期、考核、薪酬待遇、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4:(一)董事长、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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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
证券公司与其(或者股东的关联方)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持有股东的,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三)股东违规占用资产;(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证券公司分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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