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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6年11月28日,高某被应聘到锦州市某热处理专业厂从事热处理工作,月工资为6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厂也未给高某缴纳社会保险。经过三年多,2009年4月5日该厂通知高某签订劳动合同,但高某因各种原因拒绝签订,于是单位经研究决定于2009年4月14日解除了与高某的劳动关系。之后,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高某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加班费以及各项经济补偿,共计约3万余元。 根据了解,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签署,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两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原告高某到被告单位工作后,经被告要求后,未与被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责任在于自身,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未能提供其加班的具体日期等证据,故对其要求给付加班费的请求也不予支持。由于原告拒绝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导致被告无法为其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故对原告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法院不予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锦州市某热处理专业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高某拖欠工资700余元(2009年1月-2009年4月);被告锦州市某热处理专业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高某经济补偿金2000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尽快安排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发现有可能拒签合同情形的劳动者,在满一个月前应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
这个需要看具体是因为什么侵权、商标、专利、版权还是其他,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答复,具体细节了解之后才能进一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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