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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格,财产案件按以下比例累计缴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缴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计算.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计算.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支付令程序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申请支付令所需资料: 1、申请书(注意以上最后一款法条); 2、债权证明(合同); 3、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地址等); 申请支付令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的条件规定为:如果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并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则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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