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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自首

2021-11-15
自首案件不排斥自首的存在。与公诉案件相比,自诉案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根据诉讼主体的不同进行的程序分类。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但在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被告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但不属于程序处理,主要解决诉权问题,不涉及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对于实体问题的认定,无论是公诉还是自诉,其认定依据只能是刑法的规定。关于自首,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仅规定了自首的成立条件及其处罚原则,对可以自首的案件性质没有限制。也就是说,只要符合自首成立的法定条件,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应当认定为自首能因为自诉案件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容易被司法机关发现和掌握而不适用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

相关法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被害人只能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通过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判处其一定的刑罚,本身就是对被害人的一种抚慰。如果允许被害人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所有犯罪对被害人都会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所有的犯罪都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显然不符合立法原意.也脱离中国的司法实践。 因此.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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