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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自首

2021-11-14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求。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一)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相关负责人投案的;(二)犯罪嫌疑人因病受伤或者委托他人先代为缓解犯罪后果,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三)犯罪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四)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五)经查实已准备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6)不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因为亲友的劝说,陪同投案;(七)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送犯罪嫌疑人投案;(八)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犯罪人,但未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的罪行;(九)明知他人报案并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十)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仍在一般调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十一)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措施,在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十二)其他符合立法意图的,视为自动投案。另外,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上述表明最高法对自首中的自动投案采取了宽松的态度。只要能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就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规定。第一,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认为,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但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说明其姓名、年龄、职业、地址、犯罪记录等。如果因隐瞒真实身份而影响定罪量刑,则不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次,在犯数罪的情况下,应区分同种数罪和不同种数罪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二条规定了余罪自首制度。根据本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罪行的,自首。可见,余罪自首制度只适用于不同种类的数罪。《解释》第四条规定: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同一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以确定同一罪行不存在自首情节。本规定的理论依据是,我国刑法罪数制度中不存在同类数罪,而《解释》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最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自己所知的共同犯罪,主犯应当供述自己所知的其他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同时,根据《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换句话说,在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中,已经到案的犯罪分子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需要供述同一犯罪分子,但不要求如实供述同一犯罪分子的共同犯罪事实,可以认定自首。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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