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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177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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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48小时内”是硬指标,不符合以上条件,那么患者的疾病就不是突发性疾病,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突发脑梗,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突发疾病的情形,按规定不能作为视同工伤处理,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岗位患病的,不算工伤,但可以享受病假期工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即突发疾病未死亡的,不视为工伤。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数可以去看你们当地的《**省工资支付管理规定》里面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医疗期时间和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系的,(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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