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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何管辖军人离婚案件

2021-12-01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军人离婚案件中,现役军人入伍前必须统一注销常住户口,服役期间需要办理军人身份证,由军队统一管理,所以现役军人的住所是军队单位所在地。现役军人被派出一年以上的,以派出地为常住地,但不排除部分军人未注销常住户口。因此,军人离婚案件类似于一般离婚案件的管辖,按照原告对被告的原则进行处理,即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军人住所和经常居住地的判断与一般离婚案件有些不同。此前,我国法院对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区分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适用不同的管辖规定,现已废止。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不仅地方法院有管辖权,军事法院也有管辖权。

相关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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