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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本身存在的缺陷 二、防护保险方面的缺陷 三、物的放置方法的缺陷 四、作业环境场所的缺陷 五、外部的和自然界的不安全状态 六、作业方法导...
主要原因在于对交通事故赔偿的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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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的发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二是物的不安全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包含: 一、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二、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三、使用不安全设备 四、手代替工具操作 五、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六、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七、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八、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九、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十、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十一、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十二、其他行为。
视情况而定,由于工伤认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若个人原因不包括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况,都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他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提供相应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众所周知,摩托车的安全性能相对比较薄弱,我们口头上常说是“肉包铁”的交通工具,缺乏应有的稳定性,容易诱发交通事故。综观事故,归纳下摩托车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以下: 1、摩托车驾驶人安全意识差,交通法律观念淡薄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人们在交通工具上实现了从自行车到摩托车的时代跨越,却没有在法律上实现从非机动车到机动车的思想跨越,认为比自行车更省力、简单、方便,从而违法行为突出,事故多发。 2、摩托车作为小型车辆,机械构造简单、体积小、轻便、本身稳定性、制动性差,在遇到险情后或恶劣天气采取紧急制动等避让措施,方向容易失控,往往车翻人伤。 3、摩托车驾驶人不配合管理,查处违法难度大,形成了目前摩托车驾驶人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现象,某种程度上成交通“顽疾”,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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