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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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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能。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行政诉讼的判决方式: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撤销判决。 3、变更判决。法律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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