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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方案的规...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应当遵循规范运营、方便乘客、安全便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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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拦截列车;(二)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车内;(三)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四)妨碍或破坏车门、屏蔽门开关功能或运用其他方法妨碍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设备正常工作;(五)向列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六)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构)筑物或种植有碍行车视线的树木;(七)擅自进入轨道、桥梁、隧道等禁入区域;(八)翻越或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九)强行上下车;(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
城市轨道交通专业规划实施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桥梁、隧道、车站、列车、车场、机电设备和其他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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