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桥梁、隧道、车站、列车、车场、机电设备和其他附属设施。...
运营单位应当将首、末班行车时刻,换乘指示和乘车规则公布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醒目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和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工作。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拦截列车;(二)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车内;(三)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四)妨碍或破坏车门、屏蔽门开关功能或运用其他方法妨碍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设备正常工作;(五)向列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六)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构)筑物或种植有碍行车视线的树木;(七)擅自进入轨道、桥梁、隧道等禁入区域;(八)翻越或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九)强行上下车;(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八、九项规定和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947人已浏览
1,262人已浏览
1,367人已浏览
7,15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