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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债务是选择债务’’的对称。又称不可选择的债务。明确规定债务人只能为或不为一种行为,没有选择债务的余地。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由于客观原因,当事人只能为一种行为做出选择。比如甲乙之间既没有水路,也没有铁路,如果签订购销合同,货物只能从公路上运输,没有选择的可能。第二,根据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只能作为一种行为。如果专业户为了避免鱼苗长途运输死亡,与民航局签订了空运鱼苗协议,民航局只能空运鱼苗,不能通过其他运输方式运输鱼苗。简单的债务不是内容简单或标的金额小的债务,而是债务人的行为无法确定的。简单的债务,又称简单的债务,是指债务的目标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履行这一目标的债务。因为单纯的债务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机会,所以也叫不可选择的债务。简单债务的当事人只能履行某一目标的债务,否则构成债务不履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简单的债务中明确、简单,一般不易产生争议。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简单之债的标的无可选择,而选择之债则可在数个标的中选择履行。两者区别主要在于: 1、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种,比较简单、明确,当事人不容易发生歧义;而选择之债的标的有数个,只有在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选择权后才能特定,相对简单之债而言,选择之债比较复杂,也容易产生纠纷。 2、简单之债的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为履行不能,产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选择之债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在其他标的中择一履行,只有在所有的标的均发生履行不能时,才发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简单之债的标的无可选择,而选择之债则可在数个标的中选择履行。 两者区别主要在于: 1、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种,比较简单、明确,当事人不容易发生歧义;而选择之债的标的有数个,只有在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选择权后才能特定,相对简单之债而言,选择之债比较复杂,也容易产生纠纷。 2、简单之债的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为履行不能,产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选择之债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在其他标的中择一履行,只有在所有的标的均发生履行不能时,才发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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