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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由于简单之债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机会,因而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简...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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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意义: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法意义上的简单之债与生活中的简单之债的概念不同,即不仅指借贷关系,而是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简单之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简单之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在双务契约中,则互为简单之债权债务人。简单之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债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简单之债的标的。简单之债权人所享受的权利称为简单之债权,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称为债务。简单之债权和债务是简单之债的关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不能相互脱离而单独存在。简单之债即简单之债权和债务的总和。
简单之债是“选择之债’’的对称。又称“不可选择之债”。内容明确规定债务人只能为或不为一种行为,没有选择余地的债。发生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决定当事人只能为一种行为,没有选择的余地。如甲乙两地之间既无水路,也无铁路,如果签订购销合同,货物只能从公路运输,没有选择的可能性。二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只能作为一种行为。如专业户为避免鱼苗长途运输死亡,与某民航局签订了空运鱼苗的协议,则民航局只能采取空运,而不能以其他运输方法运送鱼苗。简单之债并非内容简单或标的数额小的债,而是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选择确定的。 简单之债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由于简单之债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机会,因而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简单之债的当事人只能就某一标的履行债务,否则将构成债的不履行。在简单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简单,一般不容易发生争议。
简单之债是选择之债的对称,又称不可选择之债。内容明确规定债务人只能为或不为一种行为,没有选择余地的债。发生原因主要有二: 一是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决定当事人只能为一种行为, 二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只能作为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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